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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峰、李静宇律师:吴某与被告刘某、王某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2-20  |  浏览:75

吴某与被告刘某、王某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一、案件名称及承办律师

案件名称: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王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魏晓峰李静宇

1、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

被告一:刘某

被告二:王某

刘某、王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30日,二人购买案涉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

2019年6月17日,吴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与2020年11月17日分别作出一审与二审判决,判决刘某返还吴某货款总计1135625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刘某并未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后吴某申请强制执行,因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止执行。

吴某得知刘某在其一审起诉后于2016年7月29日与王某办理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载明房屋归女方所有,同时要支付高额的抚养费及向王某分期偿还高额的借款,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以刘某借《离婚协议》放弃财产份额,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约定,刘某、王某未提起上诉,恢复执行。

2、法律分析/代理词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1)该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刘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庭审中王某举证该涉案房屋是其变卖个人婚前房产所得款项进行购买,代理人根据其证据进行一一突破。

节选一该涉案房屋购房合同签订时二被告并未离婚;刘某支付了一部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房屋贷款一直使用刘某的公积金还款;刘某与王某的财产发生混同。因此法院认定该涉案房屋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债权人吴某是否对债务人刘某将案涉房产归前妻所有这一约定享有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条文,债权人撤销权在理论上的构成要件包括:(1)撤销的对象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撤销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财产行为;(3)该行为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节选二刘某除涉案房产外几乎无偿债的价值财产;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全部给了前妻王某,对债权人吴某造成了损害,符合“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的法定撤销情形;吴某于2019年6月17日起诉,而刘某与王某于2019年7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如非有意,则过于巧合刘某的行为即便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亦符合“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的法定撤销情形。

可见,此类案件的关键仍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约定,是否在实际上影响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的具体表述不尽相同,但一般会强调该无偿转让行为(1)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2)降低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能性(3)导致债务人清偿能力下降

二、办案心得

1、承办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对类案搜索时进行过大数据分析,从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一审的支持率高达58.56%,二审的维持率达到了78.23%,可见只要证据充分,法院还是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胜诉概率较大。当然,根据驳回和改判的概率,可以看出此类案件也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要谨慎对待。 

2、在本案中,刘某与王某进行了结婚(2015.8.28)-签订涉案房屋购房合同(2016.6.5)-离婚(2016.7.29)-支付涉案房屋首付(2016.8.1)-复婚(2016.10.29)-被起诉(2019.6.17)-再离婚(2016.7.29)。

本案是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的离婚、复婚、又离婚的操作,可以合理推测两被告动机与规避购房政策、法律风险或是逃避债务有关

3、为买房而离婚”“为逃债而离婚

道德层面上“假离婚”中当事人将财产利益置于身份关系之上, 将离婚视为牟利的工具, 以对财产利益的谋求玷污了婚姻关系的感情纯洁性, 背离了婚姻的本来属性, 冲击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底线。

法律层面上, 如何对“假离婚”进行定性?如何评价其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但其效果被很多人高估,并且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作为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要有信心维权,因为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系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在多数情况下会支持债权人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如果有理由抗辩也不要轻易放弃,因为有一些转让行为是可以合理化并被法院所认可的,此外债权人如果太迟起诉,也将无法实现撤销权。

在此也需要特别提醒债务人注意,不要以为借离婚转移财产是轻松无风险的事,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方式转移财产,以逃避大额债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之保全制度。 “于债务人为减少其财产之行为而害及债权时,使得在一定条件下,撤销其行为,以恢复债务人财产上之地位,而维系其为共同担保之资力,此即债权人撤销权之目的也。”[1]

三、荣誉或影响

本案最终取得胜诉,该判决结果阻止了被告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维护了我们原告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原告实现债权。

 

[1]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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