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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惠律师:开展关于《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0-07-10  |  浏览: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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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指明了努力的方向,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法》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所刘亚惠律师于7月9日举办关于《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专题讲座,总所部分律师参加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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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注册商标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市场上仍然存在大量未注册的商标以及商业标识,刘亚惠律师就此类商业标识的保护进行了主题讨论。注册商标之外的商业标识主要有三大类: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达到两层效果,一方面可以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使其不予注册。

2、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名称首先不应当是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的内容,其次如果存在禁止注册的情形,以及存在近似商标致使短期内无法注册成功的,可以通过使用来扭转显著性及近似的问题,同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获得保护,进而促使商标确权。这里的商品名称,本身需要有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刘亚惠律师认为与未注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将其归入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中提及。

3、企业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混淆行为中明确列明了企业名称。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名称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同时它必须具有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才可能获得保护,在这点上与商标区别来源的作用虽有差异但本质是一致的,因此,更像是一种类商标的权利,因此把企业名称放在未注册商标保护中提及。

总而言之,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直是立法研究的重点领域。我国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发展。因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着力于立法层面的不断完善,通过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创设良好条件。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二是规范市场行为,规避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三是健全法律条款,提高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讲座的内容收到了各位律师热烈的反馈,在场律师积极的参与了提问和互动环节,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收到了满满的干货,在互相交流心得体会和疑难问题的同时也认识到自己在日常工作中所肩负的重要责任,收益颇丰,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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