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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证据怎样被中国法院采用
发布时间:2022-02-21  |  浏览:2082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开始施行。本文将以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为背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相关问题进行简述。


       就我国而言,境外取得的证据,要在诉讼中被采用,一般均需要证据产生国当地的公证以及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是公证转递),即双重认证方式。双重认证方式产生于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十六条对之前统一要求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公证、认证或办理其他证明手续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办理公证手续;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明确该类证据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此外,对上述证据类型以外的域外形成的证据,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是由诉讼各方在庭审中通过质证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依据证据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域外证据类型简释

      何为“公文书证”,何为“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就成为域外证据办理何种手续才可在中国法院被采用的关键问题。

      第一,公文书证一般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相应的,私人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活动产生的文书证据就不属于公文书证。

      第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目前并没有官方定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与婚姻、收养、监护等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有关的证据。

      此外,主体证明资格和授权委托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代表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也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公证、认证手续的基本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应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由上可知,对于域外形成的仅需履行公证手续的证据,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即可;对于域外形成的应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证据,认证手续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所在国与我国建立有外交关系的,该证据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二,如所在国与我国未建立有外交关系的,该证据须先提交至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再将该证据转至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除此之外,如果我国与所在国订立有相关条约规定了具体的证明手续,相关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则依据相关条约的具体规定进行办理。


认证办理流程

      对于域外证据的认证手续办理,各国存在不同的规定,可以通过我国驻各国的大使馆官网查询办理认证的相关程序、所需材料、申请方式、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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