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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研究
概述 笔者在alpha系统中,以“请托”为关键词,限江苏范围,在2025年8月19日前一年内,共有59例案件,民事案件48例,刑事等案件11例,剔除出不符合“请托”的案件后,统计有效民事案件38例,本文仅简述民事案件。 (一)审理程序 上述38例民事案件(同一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再审)算两件),具体分布如下: 上述案件,在一审阶段移送公安1件,二审移送1件。 进入二审的案件,7例是不支持退款的案件,二审均维持原判,可见一审之关键和此类案件认识之统一;另外1例,一审支持退款,二审移送公安机关。 (二)胜诉率 在一审阶段,支持请托方主张(退款)的案件仅3件,其中一件在二审阶段移送公安机关;不支持请托方主张(退款)的案件,分成两类: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具体分布如下: (三)请托事由 请托的事由,近半数为升学或转学,可见教育焦虑和教育内卷之现状,具体分布如下: (四)案由 上述案件的案由有7种之多,以委托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为最,具体如下: 从案由看,半数案件法院均认为请托符合委托合同表象,与学者的意见是一致的,本文亦此意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基本情况是受托人收款时,或嗣后出具了借条或者收条,书面或口头承诺请托不成退款。 上述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7例案件,5例被驳回诉请;有2例是同一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该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前配偶为犯罪嫌疑人退赔和请托办事,案涉资金两程序认定的事实不同,但是均未支持请托退款。 (五)裁判所依规范 案件判决所依据的规范,实体法主要依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程序法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下文另述。 支持退款的理由 三件支持请托人主张的案例(总比例7%),法院的判决均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其中一例还依据《民法典》第八条。只有一例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但是实际均认为请托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而应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无效,第二款规定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法院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即请托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而无效,值得肯定。1 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则需要援引其他规定,违反该规定而导致行为无效,如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在(2024)苏0903民初2056号案中认为“请托事项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该判决依据即援引了《建筑法》,值得肯定一半,另一半不肯定是因为没有明确具体条款。 通过对上述判决依据,可以看出法院判决思路: 首先,双方有请托行为,委托合同成立; 其次,因为请托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合同无效; 再次,委托合同无效的后果,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予以处理,即受托人应当退款; 最后,因为请托行为应予以否定评价,所以支持请托人的利息损失。2 驳回起诉的依据 驳回请托人起诉的案件,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认为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请托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比例甚高,有专门研究请托入学类案件的论文,统计发现驳回起诉的约占34%。3 因此,请托纠纷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请托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文建议的操作:现行公安机关刑事报案,不予立案后进行民事起诉。理由有二:其一,刑事报案未予立案,说明公安机关初步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其二,请托行为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请托行为而发生财产关系,应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4《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亦有此规定。 驳回诉讼请求的依据 驳回请托人诉讼请求的依据五花八门,依据最多的是《民法典》第八条,此后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一审裁判依据规范,如下: 综合分析不同案例,可以看出法院意见的区别,如下: (一)请托给付为不法原因给付 无论单独依据《民法典》第八条,还是依据《民法典》第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法院的目的是要说明请托行为“非法“,请托人向受托人付款,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绝大多数(13件)如此认为。案例如下: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苏03民终7324号案中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为普适法理,对司某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在(2024)苏1322民初2896号案中认为: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苏03民终7293号案中认为:诉争款项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刘某甲上述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二)请托给付为自然债 有少数法院认为请托给付导致的“债”为自然之债,裁判文书明确载明“自然之债”1件,另一件隐含此意。如下: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在(2024)苏0812民初6909号案中认为,“花钱找人办事意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规范,由此形成的请托关系无效,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自然之债,请托人已付款项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应判决驳回请托人的诉讼请求。” 有司法实务界人员撰文认为:“应将’请托给付行为’认定为自然债务而非法律债务,如果给付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5 请托之“债”是否属于自然之债,能否经“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6 尚有争议。另一案例可以参考: 周某对王某享有100万元的非法债权以及50万元的合法债权。王某已经偿还了115万元,但对于偿还债权的顺序及金额,双方并未作出约定。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其受偿顺序理应优先于非法债权,故王某偿还的款项应优先抵充50万元借款,抵充后剩余的65万元再抵充100万元请托费用,抵充后剩余35万元。就该35万元请托费用是否应当继续返还,该院认为,周某就本案请托关系的形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理应就其不法请托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无权要求王某继续返还35万元。7 该案意思就是:“返还了的有效,没返还的要不了了!“ 不法原因给付是不是自然债本身也有争议,有学者称:“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行性规定是区别二者的关键“。8 (三)不能以不当得利索要 请托行为无效后,请托人不能按照不当得利主张权利,有法院认为,不能按照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已付款,其理由:“不当得利和不法原因给付的根本区别在于,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法原因给付是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因,如支付赌债、行贿等。给付人为实现其不法目的,在明知其向受领人委托的事项存在不法性的情况下,仍向对方支付费用,属于因不法原因而进行的给付,应排除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9 综上法院意见,无论法院认为请托给付系“不法原因给付“,还是”自然之债“均不能获得返还支持;亦非不当得利,不得已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简而言之:“要不了了!” 驳回诉请,如何办? 法院的前述判决结果,亦有不少批评意见。比如,有些请托,办理程序合规合法,不存在不正当手段,请托效力与一般委托无异,应认可效力,如办理中、高考移民户口之请托10。同时,不予返还,将导致受托人保有请托给付,将产生“不法即合法”的负面影响,有法院有反思,如下:非合法债权,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保护。同时,不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支出,相关收益人不能当然的保留该收益,对此应依法另行处理,否则将产生“不法即合法”的负面效果,实质上保护了恶意得利人,与法律的规范意旨相悖。但是,如何处理,没有明确,只说“如果相关人员构成犯罪,还需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此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所应处理的范畴。” 11 上述批评和反思不能解决问题,请托人需要如何处理呢? 本文简单提供一个思路,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总体目的是说了法院的说理,让法院无驳回的理由。 (二)具体理由(详细理由可与笔者私下沟通) 第一,先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则民事起诉,免去法院“通过刑事追究责任”的理由,如(2024)苏0404民初6859号案的法院理由。 第二,自然债、不法原因给付,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适用系法律续造。 其一,法律续造有无必要?如无必要,可引导法院适用支持判例的思路,即:委托合同无效,退还不法给付,但是不支持利息,以达到“惩罚给付人,不保护受领人”的目的。可参考本文的参考文献,特别是张红教授文和李天志、王哲文。 其二,即使填补法律漏洞,算作比较法之方法比较合理。可以参照学者的说理,比如王泽鉴教授《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特别推荐林诚二教授的《民法债编总论》书籍。即需要说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之例外,特别是仅受领方不法、中间性给付的理由。 第三,入库案例类比。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即请托类刑民交叉类案例。在上述统计的案例中,有3件案例原告提交该入库案例,用以证明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请,法院均简单以案情不同,无参考意义为由忽略。不过本文认为,其裁判理由可兹参考“定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因此可以引导按照:合同成立-合同无效-退还已给付的径路解决争议。 结语 本文作者曾代理多例请托类案件,如大学入学类、资质办理类,均获法院支持,但是非仅近两年的案件且非江苏法院判决。最近该类案件的咨询甚多,在与同事讨论请托类案件时,同事何律师提出解决径路:委托合同成立-合同无效-自然之债-嗣后同意退还-激活自然之债,即“承诺履行将激活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12-法院应支持退返诉请。可行乎?亦请教于方家。
参考来源:
【1】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3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3民初6405号案、灌南县人民法院(2024)苏0724民初4083号案。
【3】李天志,王哲:《入学的民法规制及裁判进路》,载《行政与法》2024年第12期。
【4】张红:《请托关系之民法规制》,载《法学家》2018年第5期。
【5】滕威,商雪娇:《“请托之债”的性质及请托纠纷的司法裁判》,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
【6】李永军:《自然之债源流考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 6期。
【7】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4)苏0903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
【8】覃远春:《论不法原因给付向自然债的适度转化》,载《前沿》2011年第15期。
【9】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3民申93号民事裁定书。
【10】张红:《请托关系之民法规制》,载《法学家》2018年第5期。
【11】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4)苏0404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
【12】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