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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宜笑律师:门店员工制假售假饱私囊,判决惩罚性赔偿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3-07-12  |  浏览: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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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该案入选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是无锡法院首次对自然人被告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该案判决有力地打击了商标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尤其是员工利用用人单位平台和渠道,制造、销售假冒商品中饱私囊的违法行为,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对于惩戒、制裁和遏制侵权行为越来越严格的趋势。同时,该案在个人违法所得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地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认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两被告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认定两被告构成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并据此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确定该案的判赔额,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提供了样本和指引。


02

案情介绍及裁判结果

“BLOVES”商标系在珠宝首饰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原告南京市德成珠宝有限公司为经过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商标使用权人,其在无锡市中心繁华路段和知名商场开设了多家婚戒定制店铺。2019年,原告在其相关门店销售收入不正常下降的情况下,派人暗访门店,发现某门店的店长及店长助理在接待暗访人询价的过程中,利用相关渠道制作了两枚假冒涉案商标的钻戒,并以5万多元的价格销售,每人获利14000元,合计28000元。公司在暗访之后立即报警,警方将涉案的店长和助理讯问之后,认为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并将二人释放。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最终判决两被告承担了以获利28000元乘以三倍的赔偿额84000元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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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思路


在了解整个案件之后,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认定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终止了刑事调查,但相同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代表其不构成民事侵权。两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规定,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二人的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司销售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能很快联系到不同的制假渠道,手法也比较熟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恶劣,不仅侵害了公司的权利也侵害到了消费者的权利,对“BLOVES”品牌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不可谓不恶劣。

代理律师建议公司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二人已经违反了《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适用《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虽然在实践过程中,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尤其是对个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非常少,认定比较困难,但是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可以适用《商标法》(2013年修正)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于是在与公司沟通后,制定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策略,并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多次向当时办案的派出所调取证据材料,与法官沟通,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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