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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M诉贵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信息公开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4  |  浏览:123

关于XXM诉贵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信息公开案例)

                                                                                                                           吴泉律师

该案本原本由铁路法院裁定驳回后,XXM上诉,南京中院发回重审,而与这批案件性质相同的另外5起已败诉案件(该5案的起诉发生在征收办聘请我所作为法律顾问团队之前),而XXM正是这批次5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按照该案承办法官的理解,本案与其他5起案件性质完全相同,结果必然败诉。我所律师团队前后三次跟主办法官进行庭前沟通,最终让承办法官接受我所答辩理由,并说服原告撤诉。答辩如下:第一、本案中针对答辩人所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行为与贵院已生效判决(2016)苏8602行初XXX号五份判决书中的审查的行政行为系同一行政行为。本案原告XXM与贵院已生效判决(2016)苏8602行初XXX号中的5名原告系同时在同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上共同向答辩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申请公开的内容完全一致。答辩人同样也是在同一时间,采用同一份《关于XXM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向本案原告XXM及上述案件中其他5名原告进行的答复,答复的内容亦相同。答辩人针对该六名申请人共同提出的相同内容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的相同内容的答复行为,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本案原告所起诉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经过审查完毕,并作出生效判决,同时答辩人也已经按照生效裁判的要求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原告起诉的答辩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在贵院作出的(2016)苏8602行初XXX号五份判决中得到审查,并且已经生效。原告系上述五件关联案件中五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了上述五案件的审理及答辩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告于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三,经过答辩人核实,确系答辩人为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于2016年9月30日对上诉五份判决书中载明的原告再次进行的答复。第三、本案原告认为通过上述五件关联案件取得的答辩人作出的答复信息是真实的,是其申请信息公开需要获取的信息,同时认可上述关联案件已经得到答辩人的实际履行。第四、基于庭审中原告明确认可答辩人在关联案件中作出的答复信息,结合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公开XX地块所有拆迁户有关拆迁补偿情况的相关材料”,可以得出结论: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本案诉讼请求及已经实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十款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综上,本案中所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在关联案件中得到审查,并且判决已经生效,答辩人在关联案件中也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原告及其他当事人也认可答辩人的履行,同时确认已经获得了申请中所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本案没有重复审查及重复判决的必要性,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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