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57578887
成功案例
CASE
  • 优秀案例
关于GZC等四人诉贵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4起(不履责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4  |  浏览:46

关于GZC等四人诉贵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4起(不履责案例)

   吴泉律师

    我所律师在2017年1月,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刻搜集资料,进场调查,详细沟通相关承办人员,最终形成完整的答辩意见,认为:第一、在其申请信息公开以及本案申请诉讼之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实其系本案浦照地块的被拆迁人。因在申请信息公开期间,GZC等人虽然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身份资料,考虑到为充分保护原告的知情权,及时向其依法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但其在起诉时应当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经查询未发现该四人是地块被拆迁人等相关信息,故其并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016年9月28日原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关于XXX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依法对原告进行了答复。针对原告的第一项公开申请,被告已将涉案地块拆迁补偿标准“XX政规[2014]3号”文件向原告提供,原告的起诉状中对此也予以认可。原告申请公开的涉案地块每家拆迁户房屋面积和补偿款在该地案拆迁时已经依法公开过。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关于XXX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最终,该案承办法官采纳了我方意见,该批原告四人撤诉结案。


上一篇:关于LCH等四人诉贵办城建行政强制拆除违法案4起(强拆案例)
下一篇:关于XXM诉贵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信息公开案例)
E-mail:shicheng@shichenglawfirm.com
联系我们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总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江宁紫金研创中心
   6号楼6、7、8层
电话:025-57578887、85535566
Copyright @ 2024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