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城研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以下人员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首位顺序的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则按以下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简称“无行或限行”)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按以下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3、另外,还有意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等特殊情形,在此不展开。
上述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刑事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监护人、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友或者所在单位如何委托?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实务操作层面的具体要求,还是需要与所在看守所沟通。
在笔者接受的一起咨询案件中,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南京市某看守所,其父母双亡,无其他符合条件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律师,一位朋友想要为其委托律师,笔者就此情形向看守所问询,看守所的要求是:将委托书交给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在提审时拿给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凭该确认的委托书为其辩护。
笔者认为,由办案单位转交委托书,可能存在操作层面的实际阻力,对于当事人的辩护权保障不利:一是办案单位不一定愿意代为转交;二是即便办案单位愿意转交,时间上也存在不确定性。笔者建议,针对此类情形,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应允许由代为委托的亲友、所在单位签署委托书,并持相关身份证明,当面交由监管场所转交当事人确认,如此,更符合相关规定,亦更能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利。
如何异地远程委托?
笔者建议,应尽量当面与监护人、近亲属核实身份后签署委托手续,尤其要防范同案人员等利害关系人员冒名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委托律师会见的方式探听侦查信息的风险。
然而,现实生活中,总避免不了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在外地,无法及时当面与律师签署委托手续,笔者的建议是,可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签署,同时,由委托人持身份证件与委托书录像、拍照的方式留存证据,以确认委托人身份的真实性,防范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