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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涉外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跨境商事活动日趋频繁,由此引发的跨国诉讼亦显著增加。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欲在他国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关键性最终环节,本文将介绍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的界定 外国法院并不限于以“法院”为名称的司法机构,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承认与执行的范围包括外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作出的裁决。因此,判断是否为“法院”的标准应以该机构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决定应当为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实质内容,审查认定该判决、裁定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实际上,承认与执行的对象不限于“判决、裁定”两种文书形式,还可以是决定、命令等法律文书,但明确排除外国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及其他程序性法律文书。刑事判决和行政法方面的判决具有惩罚性和较强的公法性质,除特别情况外,各国一般不予承认与执行。但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可以申请承认与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国际公约 虽然我国2019年参与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谈判并在公约最后文本上签字,但尚未签署该公约。目前,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没有适用的国际公约。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应当优先适用含有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内容的双边协助条约。至今,中国已与多个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和缔约国之间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互惠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可见,符合互惠原则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重要标尺。我国互惠原则上可分为事实互惠、法律互惠、互惠承诺、互惠共识。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于2024年10月28日审结(2020)苏02协外认1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裁定承认并执行该项美国法院判决。无锡中院认为,我国与美国之间尚未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应以互惠原则作为承认美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依据。鉴于中美两国存在相互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的先例,且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于2017年承认和执行过我国法院判决,应认定中美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可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案涉美国法院民事判决。该案为中美两国间的司法判决互认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先例,也为今后中国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如何适用互惠原则、如何进行司法审查,确立了清晰的指引。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相关国外申请人须严格遵守所在国与中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7日发布了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包含申请人俄罗斯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常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由俄罗斯联邦的法院通过中央机关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俄罗斯某公司以其为常州某公司的股东为由,主张其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不符合中俄两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故常州中院裁定驳回了俄罗斯某公司的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一般而言,承认与执行申请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若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地,且其财产也不在我国境内,该案件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五条,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人应向中国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判决书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判决已生效的证明以及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缺席方的证明(如为缺席判决)。外文书写的外国法院判决及其他文件应附上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所有在境外形成的文件都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我国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执行。 在司法协助领域,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其关键环节,对提升判决的国际流通性、深化各国司法协作意义重大,也为跨境民商事争议提供了高效解决途径。 参考:上海一中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